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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2015年版)的通知

2015-12-31 16:12 来源:钦州市环保局 字体: 【打印文章】

 各有关单位:

根据《钦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新修订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局对《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201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2015年版的《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2015年版)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2015年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 3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操作规范. 12

三、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17

四、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操作规范. 24

五、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操作规范. 29

六、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操作规范. 34

七、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39

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44

九、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操作规范. 47

十、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操作规范  65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五)1997年3月25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号)等有关规定实行。

实施主体: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

(三)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五)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八)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的污染控制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范围:钦州市辖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实施。

六、申请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⒈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书1份;

⒉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纸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⒊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版)纸版和电子版各1份;

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⒌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⒈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书1份;

⒉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纸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⒊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开版)纸版和电子版各1份;

⒋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三)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⒈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申请书1份;

⒉环境影响登记表纸版一式4份;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⒈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1份;

⒉包含重新审核内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纸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一式1份;

⒊包含重新审核内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版)纸版和电子版各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

(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7个工作日,重新审核3个工作日。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后公示10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受理后,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1-1、1-2)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审核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承诺办结时限: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7个工作日、重新审核3个工作日)

 

 
   
 

 

 


 

                                                      
 
   

 

 

 

 

 

 

 

 

 

 

 

 

 

 


附件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书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的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已经由                                     编写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现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予贵局,请批复为盼。

                           已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编写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公开版),其已经不包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同意贵局将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

                           承诺: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项目的性质、规模、主要原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地点进行项目建设,并落实报告书(报告表)提出的各种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述的重大变动相符的,一定重新报批。                                                        

 

年   月   日

附件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53号)等文件文件的要求,                     

                         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由                                   填写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53号)等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予贵局。请批复为盼。

           承诺: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一定重新报批。

 

 

年     月    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桂环字〔2006〕9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实施主体: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为: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各建设项目业主。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实施范围:钦州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一)工业类项目: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一式四份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报告一式四份;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一式四份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一式四份;

(二)生态类项目: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一式四份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一式四份、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一份。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一式四份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一式四份、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一份。

(三)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日。

(二)市级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八条及第十九条、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第二条、《关于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函》(环函〔2005〕504号)等有关规定,受理后30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审批前公示7日,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二)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三)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09年12月10日)。

第二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钦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⒈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地在钦州市辖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⒉对钦州市辖区内除灵山县和浦北县之外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许可变更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三)许可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⒈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地在钦州市辖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⒉对钦州市辖区内除灵山县和浦北县之外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有关规定: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2.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3.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首次申请提交项目环保环评文件批复与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复印件);

7.与所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技术报告(纸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

8.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证明材料及安全管理制度;

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复审意见。

(二)重新申请

与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相同。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书;

2.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应包括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3.经营期内的环境保护监测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

4.原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原件)。

七、办结期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征询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2

钦州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情况

申请单位

法人名称:xxxx公司                                (章)

申请内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类别、规模)

年收集、加工1000吨废机油

住    所:xx市xx县xx镇

邮政编码:xxxxxx

注册资金(万): xxx万元             

固定资产(万):xxx万元

资金组成:(自有、股份)

法人代表:xxx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联系人:xxx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领导人员(人)

高工

(人)

工程师

(人)

技术人员

(人)

操作工

(人)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地址

地    址:xx市xx县xx镇

邮政编码:xxxxxx

联系人:xxx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重新申请原因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                                   □

3.新建、改建或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设施                 □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           □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

设施建设日期

某年某月某日

设施运行时间

某年某月某日

 

二、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

(注明地表水及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监测本底值,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为准)

三、周围1公里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

(注明居民区、村屯名称,居民数量,土地使用情况工业用地、农业用地、荒地等)

四、设施的地理位置图

(将设施位置标注在附5万分之1地图内)

五、厂房面积:单位m2

总面积

仓库

填埋场

焚烧厂

预处理场

综合利用厂

车库

绿化

 

 

 

 

 

 

 

 

 

六、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可附页)

编号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数量

废物来源

典型组成成分及其比例

主要危害物质及其比例

危险特性

1

废机油

HW08废矿物油

 

1000吨

工矿企事业生产、使用过程中及服务业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固体杂质1%左右、水分9%左右、各种矿物油90%左右

矿物油

易燃性

 

 

 

 

 

 

 

 

 

七、主要设备

名     称

规格型号

设计能力

数 量

其他技术参数

蒸馏釜

(注明尺寸)

3吨/天

1套

 

储油罐

(注明尺寸)

10吨

2套

 

水膜除尘器

(注明尺寸)

100立方米/时

1套

烟尘去除率95%

油水分离器

(厂铭牌等)

200公斤/天

1套

油去除率95%

……

 

 

 

 

 

 

八、污染物排放

污染要素

污染物名称

排放情况

处理设施

排放标准

去向

浓度

年排放量

废气

二氧化硫

mg/m3

万标立方米(烟气量)

水膜除尘器

 

大气

氮氧化物

mg/m3

 

 

 

mg/m3

 

 

 

 

 

 

 

 

废水

石油类

mg/L

吨(排水量)

 

 

某某江河

 

 

 

 

 

 

 

 

 

 

 

 

 

 

 

固体废弃物

油渣

公斤

 

 

 

 

 

 

 

 

 

 

 

 

 

 

 

 

 

 

 

 

 

厂界噪声

 

xx分贝

 

 

 

 

 

四、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1999年5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内设区市转移由移出地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一)区内转移的,需转入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到区外的,需取得转入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转移双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范围;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有相应的处置能力;

(三)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申请将危险废物在区内转移或者移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处理(含利用、处置、贮存)的企业或单位;

(二)提出同类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的企业或单位,每年只需报批一次。

实施范围:钦州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一式3份);

(二)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经营资质;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合同或协议书;

(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受委托运输危险废物单位合同或协议书;

(六)首次申请的单位还需附上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表和应急预案。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转移数量以接受单位的处置能力为最高限制,并以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函复为准。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

 

 

 

 

附件1

转移危险废物出设区市的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审核申请材料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概况

废物产生单位名称(公章)

 

废物产生单位地址

 

企业法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及电话

 

二、拟转移危险废物概况

废物类别

废物编号

废物名称

主要有害

成分与特性

相态

包装方式

废物转移量(吨)

HW

-    -

 

 

 

 

 

HW

-    -

 

 

 

 

 

 

 

 

 

 

 

 

 

 

 

 

 

 

 

运输沿途经过的设区市

 

年度拟转移批次

 

拟转移时间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概况

废物接受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发证机关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方式

 

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概况

废物运输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发证机关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五、上年度报批及执行情况

 

 

移出地 县(区)级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移入地 县(区)级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移出地   设区市级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移入地   设区市级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废物类别、废物编号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2、废物名称,指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

3、相态,填写为固态、半固态、液态或其他;

4、危险特性,填写为:毒性、 易燃性、爆炸性、 腐蚀性、传染性或其他;

5、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经营范围: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填写;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经营范围: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填写;

7、上年度报批及执行情况:填写同类危险废物上一年度转移报批量、实际转移量、接收单位名称等信息。

 

 

 

 

五、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二)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由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自治区审批权限全部下放。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等,具体条件是:

(一)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二)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要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实施范围:钦州市辖区内除灵山县和浦北县之外。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报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示范样本)

 

 

 

 

附件1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审批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10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2

 

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示范样本)

〔     〕   号

申请单位

XXX公司(盖章)

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生产废水处理站

申请日期

X年 X月X 日

申请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时限

X年X 月X 日~ X年 X月X 日

申请理由

因市场原因,全厂停产检修设备等。

拆除(闲置)期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由于停产,不产生生产废水,废水处理站原囤积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空等。

 

六、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发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款等规定,由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批(如无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主体: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一)必须有科学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不得擅自堆放、弃置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

(三)不得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非露天堆放上述废弃物,不得作为最终处置方式。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环境规划要求制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

(五)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钦州市境内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范围:钦州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堆放处理的地点和占地面积;

(三)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成分,年堆放量、处理量,积存堆放、处理的总量和堆放高度;

(四)固体废弃物堆放、处理的期限,最终处置方式;

(五)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

(六)防止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技术和措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检测、专家评审和征询有关单位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审批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10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2

xx公司关于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

固体废弃物的申请

 

xx环保局:

我单位因……,需要临时在xx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物。现向贵局提出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堆放处理的地点和占地面积;

三、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成分,年堆放量、处理量,积存堆放、处理的总量和堆放高度;

四、固体废弃物堆放、处理的期限,最终处置方式;

五、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

六、防止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技术和措施;

请予审批。

附件:1.xxxxxx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七、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批(如无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主体: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具体条件是:

(一)符合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二)申请资料齐全、真实,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国家和广西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产业政策、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范围:钦州市辖区内除灵山县和浦北县之外。

六、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二)首次申请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三)首次申请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或登记卡批文复印件一份;

(四)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监测报告;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设项目)。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已有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号

 

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申请事项及理由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钦州市海域的入海排污口设置。

实施主体:钦州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审批权全部下放,将沿海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委托下放沿海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要求。

(二)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三)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强制性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范围为钦州市海域。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可行性);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依法需要听证、监测、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附件2

XX单位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申请

 

XX市环保局:

我单位因为……(理由),需要在XX位置设置入海排污口。(详细说明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请贵局予以审批。

 

附件: 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示意图(其它材料)

 

 

 

XX单位盖章

 

九、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2008年1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6〕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桂环发〔2009〕13号,2009年3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除外)、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审批颁发。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门负责全区以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

1.医疗使用Ⅰ类密封放射源;

2.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

3.生产、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4.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申请单位编制了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

(6)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持证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发生改变,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许可类别降低或部分应用项目终止。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项目在原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2.开展了核技术应用项目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按要求编制了持证期间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3.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得到落实。

4.涉源项目的变更均已按要求备案。

5.辐射工作人员均已按要求参加了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实施范围:钦州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单位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

放射源明细: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标号、编码、来源等;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明细: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用途、来源等;

射线装置明细: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

(5)辐射安全负责人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环境保护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或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复印件。

(6)工作场所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7)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销售、使用Ⅱ类密封放射源,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以上,其余为大专以上。

(9)由单位统一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同时也符合单位管理实际,并由单位颁布实施的:①安全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人员培训计划、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⑥放射性废物及放射源退役处置方案、⑦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等内容的管理规章。生产和销售单位还要提交台帐管理制度。

4.第3条所列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

5.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

2.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材料或其他的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4.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还应出具废放射源回收或送贮证明,单位所在地当地环保部门对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停用或射线装置报废的意见。

5.法人变更的需出具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

4.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5.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参加培训满四年的须提交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本复印件;

8.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受理程序规定,递交到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

2.废放射源回收或送贮证明,单位所在地当地环保部门对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停用或射线装置报废的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后需要监测、现场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书示范文本

     3.《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示范文本

     4.《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示范文本

5.《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6.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使用单位)

7.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生产、销售单位)

 

附件1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核发、变更、延续、注销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制作决定文件、印制许可证(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2

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核技术应用项目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获得钦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准(钦市环××字〔××××〕××号),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相关辐射安全管理、操作等工作人员已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指定了××(姓名)作为我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现向贵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范围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请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审查、核发。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77-××××  136××××。

 

 

××××单位(盖章)

20  年 1 月 1 日

 

附件3

 

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因(写明变更的原因,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改变或部分核技术应用项目终止不再使用等),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关于许可证变更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号:桂环辐证××××)的变更手续,将“***(需变更的内容,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等)”变更为“****”,许可类别不变,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审查、办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77-××××  136××××。

 

 

××××单位(盖章)

20 年 1 月 1 日

 

附件4

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号: ),现许可证即将到期,我单位仍要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许可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生产、销售)活动,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交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手续的有关材料(详见附件)。请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审查、办理。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77-××××  136××××。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申请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因(写明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原因,如:所有核技术应用项目不再使用等),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四条中关于许可证注销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号:环辐证××××)。请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审查、办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77-××××  136××××。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6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

                                             (盖章)

工商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辐射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作场所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暂存库

有/无

地    址

负责人

 

 

 

 

许可证编号

桂环辐证 [       ]

种类和范围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

放射工作

人员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总数

持环保部培训证人数

持省级环保部门培训证人数

持其他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

离岗退休人数

 

 

 

               

 

放射源(枚)

在用各类放射源及其总数

豁免源

闲置源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总数

 

 

 

 

 

 

 

 

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

核素

 

 

 

 

 

 

 

场所等级

 

 

 

 

 

 

 

是否办理转让审批

 

已获审批次数

 

射线装置(台)

Ⅰ类

Ⅱ类

Ⅲ类

总数

 

 

 

 

有无应急预案

 

演练次数

 

监测设备

个人剂量报警仪(台)

巡测仪(台)

个人剂量计(块)

 

 

 

备注

单位应将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明细表附后(详见附件三~五)

                             
 

                                                                                                      

 

附件7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生产、销售单位)

单位名称

                                                     (盖章)

工商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辐射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作场所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贮存场所

有/无

地     址

负责人

 

 

 

许可证编号

桂环辐证 [       ]

种类和范围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

放射工作

人员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总数

持环保部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

持省级环保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

持其他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

离岗退休

人数

 

 

 

               

 

放射源(枚)

  各类总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豁免源

闲置源

 

转让审批数

 

 

 

 

 

 

 

 

 

已销售数

 

 

 

 

 

 

 

 

 

未销售数

 

 

 

 

 

 

 

 

 

库存自用源

 

 

 

 

 

 

 

 

 

库存总源数

 

 

 

 

 

 

 

 

 

非密封放

射性同位素

核素名称

 

 

 

 

 

 

 

 

 

场所等级

 

 

 

 

 

 

 

 

 

转让审批量

 

 

 

 

 

 

 

 

 

已销售量

 

 

 

 

 

 

 

 

 

是否办理转让审批

 

已获审批次数

 

射线装置

(台)

  各类总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生产数量

 

 

 

 

许可销售数

 

 

 

 

已销售数

 

 

 

 

未销售数

 

 

 

 

有无应急预案

 

演练次数

 

监测设备

个人剂量报警仪(台)

巡测仪(台)

个人剂量计(块)

 

 

 

备注

单位应将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明细表附后(详见附件三~五),生产(销售)单位应给出生产(售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相关信息和去向。

                                       
 

十、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二)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三)将废油和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对前款第(一)项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持有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2日公告周围居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施工作业或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批(如无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主体: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

(一)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登记证》。

(二)中午、夜间连续施工证明要求至少提前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得到证明后要公告周围居民,主动做好与周围居民协调解释工作。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的中午、夜间施工,其一次连续施工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下次中午、夜间施工必须间隔两个中午或夜间以上;因交通管理原因的夜间施工,一次施工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两个夜间,下次夜间施工必须间隔两个夜间以上。

(四)同一个建筑施工项目多个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间隔小于200米的多个施工工地要统一申报中午、夜间施工。

(五)中午、夜间施工严禁汽车鸣笛及使用发电机、电锯、电刨、空压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禁止施工人员大声喧哗、敲打,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设施进行施工调度。

(六)必须是因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七)属下列情况不予出具中午、夜间施工证明:

1.对居民反映强烈、因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擅自进行中午、夜间施工,及中午、夜间施工未预先公告周围居民等违法施工行为被查处未结案的施工项目。

2.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时没有申报中午、夜间的施工项目。

3.超过施工噪声排放申报工期的施工项目。

4.在中、高考以及其它政府有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机械作业的单位或个人。

实施范围:钦州市辖区内除灵山县和浦北县之外。

六、申请材料

(一)中午、夜间需要连续进行建筑施工的报告1份;

(二)由申请人填报《中午、夜间特殊需要建筑连续施工证明》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市级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二)市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市环保局监察室);0777-2558800(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督查科)。

办理地址: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光大白石湖售楼部旁边),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环保窗口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中午、夜间需要连续进行建筑施工的报告

                     编号:

 

市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建设的                         项目,位于路    号,因                  

的需要,要求从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连续施工,特此报告,请予以证明。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姓名:          电话:

经办人姓名:             电话:

 

附:现场监理公司意见:

1.施工作业的位置:

2.商业混凝土的施工方量:

3.连续施工作业的时间(小时):

4.现场监理员姓名:               

现场监理公司(章)

年   月    日

 

××市市区中午、夜间特殊需要建筑连续施工证明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编号

 

施工单位

 

工地负责人:              电话:               手机:

施工内容

施工设备

中午施工日期

夜间施工日期

市环保局承办人签字

 

 

月   日

月   日

 

 

 

 

承办人:                (章)

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注:1.规定中午为当日12:00至14:30,夜间为当日22:00至次日凌晨6:00;

2.进行中午、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3.中午及夜间施工禁止使用电锯、切割机及柴油发电机;

4.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大声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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