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非行政许可项目第75项, 项目名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八条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上一篇:《工伤保险条例》
下一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Copyright ? 2009 - 2017|Qin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1号|邮编:535099|联系电话:0777-3688200|网站标识码:4507000042
桂ICP备10005983号-1|桂公网安备:45070302000553号|本站建议使用IE8.0或同等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