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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办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

2017-07-06 10:07 来源:钦州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文章】

各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负担,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乡镇代办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713号)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乡镇代办试点(以下简称“贷款代办试点”)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点向乡镇下沉,使有助学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家长就近到所在乡镇的代办点完成相关贷款申请手续以及签订贷款合同等事宜,有效缓解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压力,避免学生及家长排长队等候或多次往返奔波办理业务等现象发生,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我市各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量及贷款学生分布情况,结合各县区地理位置,经调研决定,灵山县武利镇和钦北区小董镇作为此次贷款代办试点单位,由灵山县教育局和钦北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灵山县教育局和钦北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贷款代办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推进,依据《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1号)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桂发〔2011307号)的相关规定及精神,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人员等方面的支持,选派(聘)政策理解执行力强、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强的人做贷款代办试点的工作人员,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健康发展。及时发现贷款代办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制定措施,切实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开展。

(三)请贷款代办试点单位积极做好试点相关准备工作,落实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确保贷款代办试点工作在今年生源地助学贷款申办期间顺利启动。

 

附件: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乡镇代办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7〕13号)

 

 

 

 钦州市教育局

  2017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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