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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00:00 来源: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字体: 【打印文章】

         

对政协钦州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李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环境卫生巡逻队加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环卫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长效管理新模式。20131月,我市实施环卫体制改革,将城区部分环卫管理职能划归钦南区、钦北区政府,由钦南区、钦北区环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清扫、清运等环卫作业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市环卫处建立健全了“横到边、纵到底”检查监督机制,设立相应的科室加强对城区环境卫生的督查和管理。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不断产生,现有的环卫管理监督机制还要完善和加强,目前,我局正在积极探索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路子,着力建立适应我市环卫事业发展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加强环境卫生巡查,强化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大城区环境卫生的督查力度,我局设立了环境卫生督查机构,专门配备8名工作人员及6辆巡查车辆(其中:1辆宣传车、1辆巡查车及4辆巡查摩托车),专项对我市主城区以及各个小街小巷开展环境卫生督查工作。巡查车配备有LED显示屏,日常上街巡查时滚动播放我市开展环境卫生工作的先进事例及曝光“脏、乱、差”现象;同时,督查人员每日均上街开展巡视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钦南区、钦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求他们对辖区内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该督查机构还积极配合市环境综合整治办每季度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评比工作,加强我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城区市容环境整体水平。 

  此外,我市于2013年实施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将部分城市管理监察职能划归钦南区、钦北区政府,我局下属单位市城监支队保留了规划监察、综合执法、三娘湾城监等3个大队,市城监支队现有的80多人(其中协管员46个)每天都上街巡查执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协管员只能协助执法,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 

  三、推进市容环卫地方立法,为市容环卫管理提供依据。199281,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乱丢乱扔垃圾、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200811,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对乱丢乱扔垃圾、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的范围和处罚标准;2016年,我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地方立法的要求,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钦州实际制订了我市市容市貌条例该条例包含有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内容,也将针对随手乱扔垃圾及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设定专门的管理及处罚条款。目前,我局已向市人大常委会申请并将其纳入2017-2021年立法规划,争取按计划推进该条例的立法工作。 

  四、加大文明宣传力度,着力营造良好氛围。我局创建文明城市和日常业务工作中,积极组织开展有亮点、有特色的主体宣传活动,引导全体市民群众参与对环境卫生及城市公共设施的监督,坚持把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整洁有序的环境由城市管理者的单方面追求转变成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做到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着力营造共同参与保护环境卫生与公共设施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市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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