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68号建议的答复
林河源、周敏荣、赵国庆、温光宝、黄东旭、温国霖、曾少华、戴宗局、高发营、覃琼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设立钦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问题
从2012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专门从公共预算中安排500万元设立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同时,印发了《钦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市财教〔2012〕197号),对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方式、项目申报、使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2012年至2016年,市本级财政累计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500万元,采取财政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对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文化艺术精品创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文化人才培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以及经贸文化交流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支持,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加速发展。但由于可用财力有限,市财政在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重点以市本级为主,对县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方面的支持力度确实有所欠缺。
你们提出由市人民政府设立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引导扶持全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议,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已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下一步,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7号)精神,把加快文化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培植财源,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在可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适当向县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倾斜。同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督促各县区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相应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关于出台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评审办法问题
我市已出台《钦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市财教〔2012〕197号),明确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三、关于建立文化产业项目考评、验收机制,实行项目负责制问题
钦市财教〔2012〕197号文件对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四章第十三条就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为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项目考评、验收机制,充分发挥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市人民政府将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适时研究并完善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金融创新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推动我市文化产业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市文化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