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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11:00 来源: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钦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7月20日前反馈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777-2189809,传真:0777-2100121,邮箱:qzajtysj@qinzhou.gov.cn。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5日            

  

 

钦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市辖县区,下同)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按照总体动态有序调控,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运营价格(以下简称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负责市区(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车辆的许可及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车辆的许可及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市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住建、商务、市政管理、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符合《暂行办法》的具体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只允许在市区(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县设立1家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五)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制度等)、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除符合《暂行办法》的具体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二)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L(含1.6L)或1.4T(含1.4T);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四)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设备、不得统一标志标识;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其名下没有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说明证明材料;

  (六)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七)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九)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仅限于所核准的网约车使用,实行一车一证制。

  第十四条  网约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车辆技术性能达不到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自愿申请退出网约车运营服务的;

  (三)达到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标准的。

  第十五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并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2张、一寸免冠证件照6张;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个人承诺材料原件;

  (六)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或撤销其从业资格证,注销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或从业资格证被撤销的,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六)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七)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

  (八)1年内服务质量有效投诉累计达到2次以上(含2次)的;

  (九)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恶性事件的。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三)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四)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五)不应拒绝约车人提出的72小时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

  (六)应当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七)必须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司乘端价格一致且公开透明,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出租汽车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对加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不得占用人行道、辅道等停车揽客、影响行人出行;

  (三)正确使用计价系统,按收费标准收费;

  (四)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安全行车,规范服务,指导乘客规范上下车、系好安全带;使用文明语言,保持车内整洁;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或交回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登记为网约车的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在经营期间(从乘客上车起至行程结束乘客下车止)发生事故的,纳入行业事故管理范畴,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行政许可流程和审核标准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设置过渡期3个月,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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