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钦州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
限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钦州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过专家评审原则通过,拟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时间从2017年6月9日至从2017年6月16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与建议,请于公示期间向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附件:《钦州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联系人: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与饲料科 韦子先
联系地址:钦州市新华路270号艺华联盟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777-2398887
传真号码:0777-286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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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随着我市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环境承载压力逐渐增大,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规模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和市内江河无污染为目标,围绕“美丽钦州·生态乡村”的工作要求,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以人为本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水污染防治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3.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
4.境内主要江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南流江)及主要支流汇入口向上追溯2000米常年水位线或常年洪水淹没线沿岸两侧200米范围。
5.钦州市、县(区)建成区范围内自然水体沿岸两侧200米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外延500米内。
四、实施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规模饲养畜禽,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总量,大力推广现代生态养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生态化。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或不合格,且又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已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但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其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附:1.钦州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划分表;
2.钦州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划分图;
3.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法律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