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广西互助献血工作指导意见》,由市卫计委牵头起草了《钦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现将《钦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6月14日前反馈市卫计委,联系电话:0777-2861200,传真:0777-2861211,邮箱:wjwbgs@qinzhou.gov.cn。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钦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广西互助献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对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领导辖区的无偿献血工作,设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是本辖区无偿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及血液调配、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本级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配合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机关、驻钦军警部队、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一)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公益宣传,督促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无偿献血工作,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考核指标。
(二)发改部门:负责依据相关规划对血站等采供血机构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进行审批。
(三)科技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相关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
(四)教育部门:负责动员、组织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提高在校青少年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鼓励成年在校学生参与无偿献血和自愿者服务队伍,指导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和查处扰乱无偿献血工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采血、送血车辆执行任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财政部门:负责将无偿献血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七)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落实血液报销政策;指导采供血机构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八)住建部门:负责将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站(屋)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献血原则,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献血站(屋)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献血站(屋),在建成区合理设置献血站(屋)。
(九)文新广电部门:负责把握无偿献血工作的创作导向,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做好无偿献血主题宣传和大型宣传活动。
(十)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为采供血机构设置流动和固定采血点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市场主体名单,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动员企业职工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工作。
(十二)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十三)工会:负责在工会会员中发出倡议,动员、组织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十四)团委:负责在团员青年中发出倡议,动员和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
(十五)妇联:负责指导各级妇联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适龄健康妇女参加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六)新闻媒体部门:负责利用媒体平台,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
(十七)驻钦军警部队: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帮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无偿献血表彰;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急救用血不足时,参与支援地方应急献血工作。
(十八)各级各类学校(院):负责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本校(院)健康教育内容,提高在校(院)老师、学生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鼓励在校(院)适龄师生参与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工作。
(十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辖区公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二十)村(居)委会:负责动员和组织本辖区适龄健康居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第六条 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根据实际设立各类公民的“无偿献血月(日)”。
倡导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高等院校(中专职校)学生在校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无偿献血1次;孕妇住院分娩前丈夫或亲属无偿献血1次。
适龄公民无偿献血后可安排休假1日,所在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七条 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先进单位等考评体系,通过创建文明单位、卫生单位、先进单位等方式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
第八条 建立无偿献血应急保障机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钦军警部队、大中专院校应按在职在岗人员和在校适龄学生不低于10%的比例建立应急献血队伍。
出现血液短缺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第九条 建立无偿献血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无偿献血工作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补偿、宣传、奖励、采供血业务等支出需要。
市本级无偿献血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市中心血站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市中心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所有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区要将本辖区范围内的无偿献血宣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市卫计委负责向献血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无偿献血证》,作为献血者献血记录、临床用血费用补偿的凭证。
市中心血站具体承担《无偿献血证》的日常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血液的采集工作,并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采血环境和良好的献血服务;
(二)协助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动员,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宣传招募、表彰奖励;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检测、制备及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管理,应急供应调配;
(五)具体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血液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用血计划,严格依法合理用血,积极推广自体输血技术并达到一定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自体输血服务。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无偿献血、自身储血的宣传动员、临床用血费用补偿等工作,接受市中心血站临床用血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临床治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和市中心血站应当优先提供血液。
(一)急诊、抢救需要用血的;
(二)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用血的;
(三)离休老干部、老红军、抗战老战士需要用血的;
(四)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机构认定的荣誉军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者、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需要用血的;
(五)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加强互助献血的管理。对指定临床用血者的献血,均通过互助献血的方式才能获得血液供应,必须严格按程序申请互助献血。
鼓励择期住院手术治疗的公民开展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第十五条 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的,由市中心血站按如下规定保障:
(一)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总量1:1的比例优先调配用血量。
(二)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累计达到1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本人用血,其优先用血量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用血者通过家庭兄弟姐妹、亲友、所在单位同事以及社会互助献血的方式获得血液供应的,按照互助献血量1:1的比例等量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物价规定的标准向公民收取的临床用血费用包括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用血服务费用,其中:
(一)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按照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即血液的供应价格),由市中心血站予以补偿。
(二)用血服务费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献血者血液经检测合格的,自献血者最后一次献血之日起,其临床用血费用补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献血者本人5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的2倍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5年后可以终身按献血总量等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
(二)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5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的2倍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5年后可以终身按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等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
(三)献血者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累计达到1000毫升及以上的,其本人用血时可以终身不限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
第十九条 献血者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其临床用血费用本人按献血总量等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能享受免交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
第二十条 通过互助献血所产生的血液供应,其临床用血费用补偿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临床用血费用由接受互助献血的用血者自行承担,不予补偿。
(二)申请互助献血的献血者,互助献血量计入本人献血总量,献血者本人用血时按照互助献血量1:1的比例等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能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
第二十一条 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或异地临床用血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居民户口本》或能证明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的乡镇卫生计生办公室证明,医疗机构用血票据、输血记录明细办理临床用血费用补偿。
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程序由市卫计委会同人社、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行为的,一经调查核实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出租(出借)、转让《无偿献血证》骗取血液制备成本费用补偿的,按规定予以追讨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诚信体系,同时取消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各项服务规定的资格,其本人临床用血及补偿按献血总量1:1等量供应、补偿。
(二)伪造、涂改《无偿献血证》骗取血液制备成本费用补偿的,按规定予以追讨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诚信体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市人民政府每2年召开1次表彰大会,对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献血者以及在无偿献血宣传和组织工作及临床用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献血超过4000毫升、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本人,按以下规定给予优惠:
(一)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免收门(急)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除外);接受预防性健康检查,按物价收费标准的80%比例优惠收费。
(二)本人在办理钦州市居民健康卡等向本市市民提供普遍服务的卡证时,免收工本费用。
具体措施由市卫计委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名词解释和说明:
(一)直系亲属包括献血者的父亲、母亲和子女。其中父母亲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属于已婚双独生子女中献血者的父母亲则包括双方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二)自身储血指的是可以择期手术的患者在手术前先将自己的血液提前抽出储存起来,待手术时将自己提前献出的血液再输给自己。
(三)自体输血指的是当患者需要输血时,输入患者自己预先储存的血液或失血回收的血液。
(四)互助献血指的是为了确保临床患者的用血需要,动员其亲属、朋友、所在单位同事以及社会人士献血,指定用血于临床患者的一种无偿献血形式。
(五)机采血小板的献血量计算规定: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400毫升计算献血量;献血者本人申请表彰奖励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献血量。
(六)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指的是采供血机构在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即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供应价格。
(七)用血服务费,指的是医疗机构向用血人收取的用于血液运输、储存的费用。
(八)本办法出台之日前无偿献血者已献血量全部视为自愿无偿献血量,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钦政发〔2007〕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