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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11:32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钦政办〔2017〕127号)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原则
  一是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二是国家和自治区的原则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如网约车平台公司企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制度等;三是国家规定授权由地方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事项,以及从操作执行层面需要明确的事项,如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营运价格的定价形式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确定。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6章28条,主要由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6条。本章主要内容是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网约车的发展原则及运价标准。同时,明确了网约车具体管理主体是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7条至第10条。本章主要内容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有效期限以及终止运营等情况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11条至第17条。本章主要内容是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注销或撤销情形等规定。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18条至第21条。本章主要内容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从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运价及发票管理、安全管理、经营区域等方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以及驾驶员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2条至第23条。本章主要内容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24条至第28条。本章主要内容是网约车的报废和退出期限、发生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本细则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解释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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