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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15:08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钦政办〔2017〕118号)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在国家和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要求下,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正确处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的引导作用,结合实际,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改革出租汽车服务方式。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要创新出租汽车服务方式,研究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公平竞争、融合发展,实现出租汽车服务多样化。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优先鼓励巡游车企业向网约车平台转型;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禁止网约车提供巡游服务。
  (二)改革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式。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巡游车实行统筹发展,网约车由市场调节。根据城区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巡游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和巡游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相关数据,提高出租汽车市场透明度。
  (三)深化出租汽车经营权制度改革。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运营的车辆类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与车辆报废更新的年限保持同步。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各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抓紧论证,确定经营期限、制定完成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无偿使用的过渡政策和方案。
  (四)理顺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拉开巡游车与城市公共汽车的比价,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确有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通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市场供求、运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成品油价格水平、交通状况以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按照品质化、多样化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明确网约车车辆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参照对巡游车的要求,对网约车技术条件、安全维护、保险及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相关设施。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准入与管理等改革的具体办法,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大型交通枢纽应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候客区,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临时停车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要规划建设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服务站,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七)加强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巡游车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鼓励城市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联合自建网调平台,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积极配合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广西集成电路卡(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在出租汽车行业的推广应用,逐步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检测采集和统计分析,实现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强化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主要依据,督促和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升运营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各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客观记录,并加载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八)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组建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治理非法营运联合执法机构,按照依法行政、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认真摸排本地区有组织性的非法营运团体,对其暴力抗法、欺行霸市等行为,由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法营运车辆违法张贴、悬挂营运标识的,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对已核实从事非法营运的个人,一律将其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九)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听取各方意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积极疏导、回应诉求,凝聚改革共识,多渠道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对通过互联网恶意散布谣言、串联或组织罢运群访的,网络监管相关部门要管控追查、依法处理,及时处置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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