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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排污许可制实施新闻发布会

2017-07-03 18:11 来源:钦州市新闻办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排污许可制实施新闻发布会 

 

    

各位领导、各位企业代表、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钦州市排污许可制实施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我谨代表钦州市环保局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的各机关单位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6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我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全面开始。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具体工作 

  一、排污许可制是一项基本环境管理制度 

  《方案》指出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是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对加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许可制也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排污许可制是一场改革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及环保部最近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等一系列排污许可制度的革命性文件。 

  可以说之前的排污许可证是一张纸,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将是一本书。新排污许可证核发证过程在网上进行,排污许可证对企业的污染物来源、种类、排放方式、监测、管理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改革后的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是企业环境管理的核心环节。 

  三、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基本要求 

  对审批管理部门,我们的目标是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对企业,新的排污许可制度要求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对环境监管执法部门,新的排污许可制度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管,2017年基本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 

  四、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工作 

  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2017 6 30 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我市火电、造纸企业共有12家,其中造纸企业9家,火电企业(自备电厂)3家。现在这12家企业的排污证申请已全部审核通过。等一下,我们会举办一个钦州市首批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颁发仪式。 

  2017年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13个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具体包括印染、制革、水泥、有色金属、化肥、农药制造、钢铁、平板玻璃、电镀、石化、焦化、原料药制造、农副食品。从2017 7 1 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 

  总体来看,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钦州市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主要是为做好新的排污许可制的宣传、贯彻等工作。使我们环保部门、企业的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人员与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守法与执法水平,切实履行义务,不断推进我市环保建设,提升全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记者问答 

  1、记者:请问钦州市环保局,有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王武坤: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记者:企业要到哪级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 

  王武坤: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七条规定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为简化管理的行业、企业,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   

  3记者: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陈劲松: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4.记者:办理一个排污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陈劲松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5、记者: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陈劲松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一)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三)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基本信息中有关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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